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卫生事业深化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教职工医疗互助作用,帮助患重大疾病的教职工解决部分实际困难,特成立湖北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并设立互助基金和湖北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二条 互助基金筹集依照学校、个人共同筹集并接受社会资助和捐赠。互助基金的设立和使用旨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弘扬团结友爱、济贫帮困、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谐校园建设。
第二章 会员、互助金
第三条 学校在编制在职、离退休教职工和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员工均可自愿加入互助会。会员自入会当月起,每人每月缴纳互助金人民币10元,缴纳的互助金一律不予退还。
第四条 自愿参加医疗互助的教职工由财务处从本人当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五条 因各种原因与学校脱离人事关系的会员或自愿停止缴纳互助金的会员,从与学校脱离人事关系或停止缴纳互助金起,自动失去会员资格,不再享受医疗互助待遇,已缴纳的互助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 未参加互助会的教职工及停交互助金终止会员资格的教职工,申请入会时,需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管委会讨论,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后方可加入互助会。并在入会一年后方可享受医疗互助待遇即入会第二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到第三年方可提出补助申请(时间从缴费当月开始计算)。
第三章 互助金的来源和管理
第七条 互助金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互助金。
(二)学校预算安排的拨付经费。
(三)社会的资助和捐赠。
(四)互助基金的增值和累计。
第八条 互助金的管理:
(一)互助基金由管委会委托学校财务处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互助基金每年结算一次,账务公开。
(三)使用互助基金必须经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四)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审查互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管委会每年向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汇报互助基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互助会的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管委会成员由学校工会、黄家湖医院、财务处、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审计处及职工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校工会常务副主席任主任、财务处及黄家湖医院负责人任副主任。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十条 管委会职责:
(一)根据国家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研究和制定互助会管理办法。
(二)掌握互助金的收缴和使用情况,研究调整有关规定。
(三)每年学校报销职工医疗费后集中审批患病会员前一年的补助申请。
第十一条 管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认真执行《湖北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负责办理申请入会和退会的工作;
(三)受理会员医疗互助的申请,并提交管委会审批;
(四)负责互助基金的使用管理,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五)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互助金补助标准:
(一)同一病种可一次或多次申请医疗互助金补助;
(二)互助会会员因住院治疗在学校公费医疗范围内所发生的个人自付医疗费,每年个人自付累计超过4000元以上的,经管委会审批同意后按下列比例补助:
1.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补助个人自付部分的40%。
2.20000元以上补助个人自付部分的50%。
3.个人获医疗互助的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限额为40000元。
4.对连续参加互助会五年以上而未获得补助的教职工,初次申请补助时,在相应部分的比例增加5%。
5.连续参加互助会十年以上而未获得补助的教职工,初次申请补助时,在相应部分的比例增加10%。
6.连续参加互助会十五年以上而未获得补助的教职工,初次申请补助时,在相应部分的比例增加15%。个人年度累计补助限额为60000元。
7.年度补助总金额不应超出当年互助基金总收入,如出现补助金额超出年互助基金总收入,则由管委会在不超出年总收入的前提下,讨论确定修正系数后再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互助金申请程序:
(一)申请时间:每年六月(当年申请上一年度的补助);
(二)申请人填写《湖北中医药大学医疗互助金补助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可在工会网页下载);
(三)在编制在职教职工、合同制员工将申请表原件、住院发票复印件(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还须提供医疗费用清单原件)交所在部门审核,分工会汇总后报校工会;离退休教职工将申请表原件、住院发票复印件(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还须提供医疗费用清单原件)交离退休工作处审核,部门汇总后报校工会;
(四)校工会、财务处将各部门和离退休工作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在财务处复印住院报销相关凭证,汇总整理后,交黄家湖医院进行核定;
(五)黄家湖医院核定后,由校工会组织召开管委会会议,研究确定拟补助人员名单及金额;
(六)在校园网进行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疑后,由管委会主任审批,获得补助的申请人到校工会办理相关手续(提供银行卡号、签字确认等),财务处发放互助金。
第十四条 申请人注意事项:
(一)据实填写医疗互助金补助申请表各项内容。申请表需所在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二)互助金补助每年办理一次,申请人必须在六月底前将申请表送至管委会办公室,否则转入下一年度办理。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不应享受互助金补助:
(一)未缴纳互助金或未参加互助会的教职工、以及申请入会缴纳互助金未满一年者;
(二)因各种原因被取消互助会会员资格或停止缴纳互助金者;
(三)不属于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内的费用,参见学校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确需修订时,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和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北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