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落实高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发挥榜样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工作坚持实绩导向,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坚持标准、择优推荐”的原则,采取单位推荐与学校组织评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师德标兵评选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由校工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含附属医院党委)负责本单位的师德标兵推荐工作。
第三章 评选范围及名额
第五条 师德标兵评选对象为在学校教育教学中师德表现突出的在编在册在聘教师(含附属医院临床教学教师)。
第六条 师德标兵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原则上不超过十名。推荐名额由学校根据一定比例,结合实际进行分配。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师德标兵评选的基本条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严格遵守教师行为准则,带头践行“四有好老师”标准。
第八条 师德标兵评选的具体条件:
(一)为人师表,道德高尚。加强师德修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注重个人修养,举止文明,作风正派,待人真诚;遵守社会公德,注重家庭美德,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二)爱岗敬业,治学严谨。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积极传播优秀文化;坚持勤勉严谨的工作作风,求真务实,勇于探索,恪守职业操守;严格执行教育教学管理规范,严于律已,清廉从教,自觉抵制不良风气。
(三)教书育人,事迹突出。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思想,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在学生中具有较高威望;遵循教学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严慈相济;立足本职岗位,在“育人”工作中有突出的感人事迹。
(四)勇于创新,乐于奉献。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探索教学方法,掌握并运用现代教学技能;弘扬科学精神、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常年扎根教育一线;刻苦钻研业务,教育教学成绩显著,具有较大影响力。
第九条 师德标兵推荐人选应有一定的基础性荣誉(含校级及以上荣誉),已获评师德标兵的原则上不得再申报。
第十条 在评选届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荐申报师德标兵:
(一)因违纪违法而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
(二)有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规定,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
(三)有其他与师德标兵荣誉称号不相符的事件与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评选程序
(一)推荐申报:各二级单位党组织按照评选条件,民
主推荐产生师德标兵候选人,对候选人的先进事迹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将候选人名单在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材料报送学校。
(二)组织评选:
资格审核。由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核。
民主评议。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民主评议并确定建议人选。评议会议参会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时坚持宁缺毋滥原则,候选人应当获得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赞成票方为通过。以得票数多少为序,确定评选结果。如出现因得票相同而无法确定评选结果的情况,对得票相同者再次投票,根据得票排名先后顺序差额评选。在评议投票等环节,遵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执行,存在回避情形的人员应当回避。
审定人选。师德标兵拟表彰名单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并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由校党委发文进行表彰。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学校对最终入选者于当年教师节表彰大会进行表彰,其先进事迹通过校内外媒体予以大力宣传。
第十三条 校级师德标兵作为省级以上师德标兵的推荐后备人选。
第十四条 师德标兵先进荣誉称号获奖记录载入教师个人档案。在同等条件下,师德标兵获得者在职称评聘、晋职晋级,研究生导师遴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选培,各类高层次人才等评选中优先推荐。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中医药大学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